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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2死2伤!内蒙古一石化企业发生燃爆事故 →

事前预警,技术首创!防泄防爆,找检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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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 日22时07 分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发生一起一般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4.03 万元。

2025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成立了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大牛地田“6·28”闪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6·28”事故是一起因排风机失去防爆性能,在违规开展阻火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启动排风机时其电动机内部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混凝撬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的一般爆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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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28 日 17 时至 18 时之间,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当日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巡检时发现混凝撬顶部阻火器下方排风机跳停。

18 时 30 分至 50分许,宋某某(当班班长)、刘某某、陆某某、任某某进行接班,接班时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向宋某某告知:“巡检时,发现混凝撬顶部阻火器下方排风机跳停”。

20 时许,宋某某将排风机跳停的情况告诉刘某某。

21 时 58 分 10 秒,第一处理站污泥脱水间操作工刘某某、陆某某到达污泥脱水间,开始对混凝撬顶部的阻火器进行拆除清理作业。

22 时 00 分 40 秒,操作工任某某到达混凝撬顶部楼梯平台处。

22 时 05 分 05 秒,刘某某和陆某某将阻火器拆卸完毕并用气泵进行吹扫。

22 时 05 分 52 秒,宋某某到达混凝撬顶部楼梯平台处。

22 时 07 分 16 秒,刘某某和陆某某位于混凝撬上方,任某某下楼去启动风机,宋某某后退到混凝撬东侧楼梯转角平台处。

22 时 07 分 33 秒,在任某某按下风机启动按钮的瞬间,混凝撬发生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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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 名受伤人员先后转运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榆林医院接受治疗,乌审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医院,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截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2 名受伤人员已全部出院。

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乌审旗人民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明确专人“一对一”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截至 2025 年 7月 6 日,2 名死者的善后相关赔付事宜已全部完成。

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中节能盖雅公司

污泥脱水间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开展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重大缺漏;未及时排查发现污泥脱水间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消除;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中石化采气一厂

未督促中节能盖雅公司办理新建污泥脱水间、含硫污水处理工艺变更的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放任第一处理站污泥脱水间违规运行,未对中节能盖雅公司生产运行第一处理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照《业务一体化外包》协议要求对中节能盖雅公司工作进行考核、监督、验收;吸取本单位 2024 年“7·15”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督促检查中节能盖雅公司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备操作规程和检维修要求,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建的污泥脱水间和安装混凝撬等环保设施设备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市、旗安委会“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中“指导监督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未对中节能盖雅公司运营的污泥脱水间内处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不到位。

2、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建的污泥脱水间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落实市、旗安委会“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中“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3、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未督促有关部门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建的污泥脱水间和处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设施设备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综合职责不到位。

4、乌审旗人民政府

汲取近年来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不够,组织、督促旗所属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不到位,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刘某某、陆某某,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4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宋某某、纪某、王某某、曹某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人)

对具有国企管理人员身份的中节能盖雅公司付某某,中石化采气一厂齐某某、袁某某、王某、万某、马某某、贾某、王某某等 8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罚款,同时,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机关进行处理。

对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共 4名公职人员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汪某某、肖某某,中石化采气一厂石某某、聂某某等 4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罚款。

(五)建议企业层面进行处理的人员(1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任某某,由中节能盖雅公司内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节能盖雅公司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石化采气一厂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十一条1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处理意见

1、责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向乌审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向乌审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乌审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责成乌审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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